《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2年3月29日通過,并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昨(26)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條例》的相關情況。
《條例》明確,物業配套建筑應當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無償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開發商未按規定配置或者擅自處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可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款。小區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針對各界關注的小區停車難,普遍存在的停車難問題,《條例》規定,小區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停車位不足的,小區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新劃定車位用于業主停車。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綠地,不妨礙正常通行。小區車位,業主優先購買租賃。對于小區的剩余資源,業主大會可以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管理、向其支付報酬。業主大會決定利用共有部分劃定車位、設置廣告等方式進行經營的,收益按照約定分配,或按比例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等。 《條例》規定,專項資金收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業保修期滿后,小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費用由業主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應存入銀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幢立賬、按戶核算。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如果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申請成立業主大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維修責任,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
此外,物管從事與其資質等級不相符合的服務或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可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